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科技支持 轉化孵化支持 人才支持 办学支持

  • 发布时间:2019/08/24/09:30 来源:陆壹捌捌玖
  •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政策指引、科技支持、轉化孵化支持、人才支持、办学支持、政策指引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技支持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支持事项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咨询电话:0755-88102264、0755-88102159

    支持承担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

    支持承担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上级资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给予获得国家级奖项者奖励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每名奖励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者每名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60万元。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的科研平台在我市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按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支持,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获得的支持资金。

    给予获得省级奖项者奖励

    给予获得省级奖项者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者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研发机构建设支持

    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条件可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在深圳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可按条件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

    创新载体建设支持

    创新载体建设支持。支持以着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科学家实验室(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科学家实验室),按条件可予以最高1亿元支持。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条件可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支持承担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按条件可予以最高2000万元支持。支持承担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条件可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支持承担本市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支持承担本市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支持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支持。对落户深圳市的“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可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

    给予获得市级奖项者奖励

    给予获得市级奖项者奖励。对获得市长奖者每名奖励300万元;获得自然科学奖一等奖者奖励100万元,二等奖者奖励50万元;获得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获得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者奖励100万元,二等奖者奖励50万元,获得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者奖励50万元,二等奖者奖励30万元。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技支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支持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755-88125824

    支持承担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承担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对于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国家产业化配套、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支持深圳市内的生物医药示范应用推广项目

    支持深圳市内的生物医药示范应用推广项目。对于化学药品(第1.11.2类)、生物制品(第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类)等,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对于化学药品(第1.3-1.6类及第2类)、生物制品(第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2-6类)等,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

    支持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对深圳市内通过评审的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深圳市内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

    支持深圳市内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对于我市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3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深圳市内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项目

    支持深圳市内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总投资的10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0万元。

    支持建设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支持建设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对深圳市内通过评审的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和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深圳市内的“创新链+产业链”融合项目

    支持深圳市内的“创新链+产业链”融合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支持深圳市内的产业化项目

    支持深圳市内的产业化项目。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支持建设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深圳市内通过评审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和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轉孵化支持 市人才工作局 支持事项

    市人才工作局 咨询电话:0755-88100000

    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园区综合贡献奖励。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科学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提升支持

    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科学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孔雀团队的企业按50/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众创空间及服务资助

    众创空间及服务资助。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人才支持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支持事项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咨询电话:0755-88102264、0755-88102159


    高层次人才奖励

    高层次人才奖励。在深圳市任职和工作的院士、诺贝尔奖等杰出人才,给予100万工作经费,600万奖励支持;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300万人才奖励;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200万人才奖励;后备级领军人才,给予160万人才奖励。

    高层次人才租房支持

    高层次人才租房支持。在深圳市任职和工作的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月;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月;后备级人才2560/月。时间不超过三年。

    博士后科研站

    博士后科研站。在深圳市新成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资助100万元,新成立创新实践基地资助50万元。在站博士后人员最高42万元的支持,出站后留深工作者给予30万元支持,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为孔雀C类人才,给予160万元人才奖励。

    领取购房支持

    领取购房支持。在深圳市任职和工作的领军人才购房支持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支持金标准:国家级领军人才总额75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50万元,后备级人才总额40万元。

    科研机构人才住房保障

    科研机构人才住房保障。对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条件给予人才住房支持,支持标准按6万元//年计算,原则上最多40套,连续支持3年。

    入住免租人才房

    入住免租人才房。在深圳市任职和工作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免租入住不超过150平方米;地方级领军人才免租入住不超过100平方米;后备级人才免租入住不超过8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三年。

    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

    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在深圳市任职和工作的孔雀A类人才,给予300万人才奖励;孔雀B类人才,深圳市给予200万人才奖励;孔雀C类人才,给予160万人才奖励。

    院士工作站资助

    院士工作站资助。在深圳市新成立院士工作站最高资助100万元。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办学支持 市教育局 支持事项

    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82661331

    支持学科结构优化

    支持学科结构优化。学院参加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广东省高水平学科竞争的学科,每个学科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和广东省高水平学科建设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和3000万元。

    办学专项经费支持

    办学专项经费支持。对深圳市范围内建设的特色学院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根据特色学院建设进度和需要,依条件按年度获得不超过10亿元的资助经费。对重点支持领域非独立设置的特色学院,按以上方式减半给予办学经费支持。其他类型的,采取“一校一策”方式确定。其他领域独立设置、非独立设置的特色学院,分别按照以上方式,相应减半给予办学经费支持。

    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产业化项目,由市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承担国家级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市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其他领域特色学院承担上述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生均定额支持

    生均定额支持。对深圳市范围内建设的特色学院及研究生院采取生均综合定额支持方式。按照特色学院和深圳市管理机构实际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年度核拨,并与市属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同步增长。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在深圳的,按照市属高校标准给予办学经费支持。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虽不在深圳,但培养方式与深圳大学城三所研究生院相同的,按照大学城标准给予办学经费支持。

    支持技术创新

    支持技术创新。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研发的,市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市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其他领域特色学院承担上述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办学空间支持

    办学空间支持。对深圳市范围内建设的特色学院及研究生院给予办学空间支持。筹建期间,学院在租用办公、办学场所的,租金费用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过渡校区为政府产权的,装修改造由市发改部门立项投资,过渡校区为非政府产权的装修改造由市财政按临时办公用房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筹建期满,经市特色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给予重点支持的特色学院,为其建设独立校园创造条件,市财政依条件予以专项经费支持。

    支持博士后工作发展

    支持博士后工作发展。强化博士后师资战略储备库功能,支持高等院校及教育机构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也支持校企合作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均资助100万元。

    支持和学科带头人工作室建设

    支持和学科带头人工作室建设。开展传帮带,培养杰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支持知识产权扶持和应用

    支持知识产权扶持和应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的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优先考虑,重点扶持。将特色学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我市再担保体系重点支持,给予最优惠、优先的再担保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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