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4/21/10:19 来源:陆壹捌捌玖
  •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800:00  来源: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4403040101/2020-19016518 字号:【大中小】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法规级别:区级规范性文件

    文号:福府办规〔20201   信息索取号:4403040101/2020-19016518

    信息录入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海关: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2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推动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园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园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的重要试验地,肩负着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企业及项目入区的管理,应以优化保税区科技创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及保税项目空间为目标,发挥各产业部门在产业优化布局的推动作用,形成良好的入区项目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及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定位要求,并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

    第四条  对按照本管理办法核准入区的企业及项目,将采取白名单制,依法依规提供通关通行便利。本办法颁布前已入驻福田保税区但属于不合适入区类别的企业及项目,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园区主管部门有序引导企业及项目向区外合理转移。未及时转移的企业及项目,不得享受区政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属下列类型的科技企业及项目,鼓励入区:

    (一)基础研究类

    高端研发机构类: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保税区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联合地方创新平台、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深圳市基础研究机构等高端研发机构;

    科技基础设施类:建设或参与运营生命、信息、材料等学科和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研发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二)应用研究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及前沿核心技术研究,建设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

    (三)技术创新及开发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重点开展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开放服务、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等高端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的科研平台。

    (四)转化孵化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参与出资建设的,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的创业服务载体。

    (五)其他科技服务类

    为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检测认证服务等服务的科技企业或平台。

    第六条  属于下列类型的保税企业及项目,允许入区:

    (一)保税服务类。包括研发、检测、维修,保税展示、服务外包、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和其他保税服务型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二)保税物流类。包括出口集拼、进口配送、简单加工、国内结转和物流综合型。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境内配送,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三)保税加工类。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四)必要配套服务类。主要为面向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通讯、基本医疗、餐饮等服务项目。此类型核准采取配额制,配额指标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业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属于下列类型企业及项目的,不予入区:

    (一)以面向国内市场为主,内销成品高税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二)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

    (三)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以来料加工的方式承接加工业务的企业。

    (五)办公地点在园区内,主要经营地在园区外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及项目。

    (六)建筑、房地产和娱乐休闲等不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方向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要求的企业及项目。

    (七)其他与福田保税区产业定位不符,不适合入区的企业及项目。

    第八条  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可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以下称入区证)。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区项目入区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租赁意向书;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七)承诺书;

    (八)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入区证有效期1年,届满前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按新入区标准予以核准。

    第九条  企业及项目以鼓励入区类型申请办理入区证的,须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意见后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四)承诺书;

    (五)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说明。

    第十条  已入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入区证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股权变更;

    (五)营业范围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入区证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企业内部对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七)变更情况说明;

    (八)原入区证明;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企业因变更,不符入区要求的,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二条  已入区企业注销的,应同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销入区证明:

    (一)深圳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内部对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三)变更情况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原入区证明;

    (六)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企业入区、变更及注销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申请企业颁发、变更或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224日起施行。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800:00 来源:区工信局 信息索引号:4403040101/2020-19016558 字号:【大中小】

    法规类别:司法解释与政策解读  法规级别:区级规范性文件

    信息索取号:4403040101/2020-19016558

    信息录入部门:区工信局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192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支持落马洲河套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和毗邻的深方科创园区建设,共同打造科技创新合作区。”福田保税作为合作区先行启动区,在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方面起着重要战略作用。福田保税区同时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的试验地,肩负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优化保税区科技创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产业空间,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部署,我区起草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深圳市大部制改革前,福田保税区内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原保税区管理局进行前置审批。大部制改革后,市法制部门认为设立前置审批于法无据,有悖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入区前置审批制度遂取消。根据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企业应取得园区管理机构的批复,才能办理海关注册备案。为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注册备案、租赁凭证及设立外汇账户,2010年,原市科工贸信委将保税区内企业设立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事项,即为符合福田保税区产业规划的企业的入区及变更提供“入区证明”。因无须办理海关、外汇等业务,不存在办理“入区证明”的需要,在福田保税区租金相对低廉的驱动下,大量非保税企业及项目进驻。

    同时保税区部分业主擅自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严重挤占保税区产业空间,影响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创资源导入,也给海关等部门的监管造成困扰。为此,市、区、街道相关部门曾联合组织多次清理行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保税企业无序进驻的局面。深圳市政府也明确要求“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和项目入区审查机制,对于区内的非保税企业要严控增量、调整存量,把好入门关”。

    2014年,我市出台了《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深经贸信息保税字〔201414),为保税产业入区提供了依据,但入区项目指引中未包括科研类项目。目前,福田保税区的定位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囿于政府自有物业在福田保税区占比较少,在目前企业入区难以实现前置审批的前提下,亟需为入区管理制定新的规则,保障科研及保税业态空间。

    二、暂行办法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分为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介绍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及任务。第一条在依据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明确要求地方要“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第二条补充说明了目前福田保税区已明确作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从保障科研空间及保税产业空间角度出发,应当对入区产业导向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入区所应符合的总的原则,并明确了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第四条明确了对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采取白名单制,提供通关通行便利。反之则不提供便利,形成挤出效应,这也是管理办法的着力点。同时明确了企业腾退的任务由各产业部门负责。

    (二)第二部分为第五条至第七条。采用了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准予入区的企业及项目类型及不予入区类型。根据福田保税区定位,《办法》将科研类列为鼓励入区的类型,保税类列为允许入区。第五条明确了科研类的具体类别,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创新及开发类、转化孵化类及其他科技服务类,并赋予科创部门认定的职能,该类企业及项目由科创局出具认定出具意见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办理入区证明。第六条,明确保税类及必要配套服务类为允许入区类型,保税类沿用《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中的规定。考虑到福田保税区巨大的从业群体及配套服务需求,《办法》为金融、餐饮、医疗等等配套服务的入区保留了口子,但此类型难以形成规范性的核准机制,《办法》建议采取配额制,即配额指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业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第七条着重列举了不予入区的几大类型。结合福田保税区现状,目前园区内进驻了大量建筑、房地产、生活配套和其他娱乐等非保税行业企业,挤占了福保的空间资源。办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同时为清理非保税企业及项目提供指引。

    (三)第三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及项目办理入区的条件及程序。在目前商事登记制度下,在福田保税区设立并不存在明显障碍,因此《办法》的更多的管理是在“事实入区”后的行政服务,通过为符合保税区产业定位的企业颁发“入区证明”,企业凭“入区证明”享受便利。而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营业范围的选择相对自由宽泛,管理部门也难以识别企业是否真正开展科研及保税业务。因此《办法》着重事后监管。通过有期限的入区证明,以达到建立退出机制的目的。

    (四)第四部分为附则部分。

    四、暂行办法时效

    《暂行办法》拟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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