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 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于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取消部分证明材料、延长购房提取时间间隔、对租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安排、违规骗提职工被限制提取以及实施联合惩戒、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宽政务信息共享渠道,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为缴存职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此,本次提取新规对不适宜现行提取业务开展实际的相关证明进行了调整: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证明”“失业证明”等,职工的失业证明数据直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取消“永久居留权证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回乡证或台胞证即可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提取新规对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所需要的购房票据间隔有效时间予以延长,新规规定购房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在三年以内的(此前为两年)均可提取,以相关 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开展,提取新规定对属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保障对象在租房提取额度上予以适度倾斜。即属于基本保障对象的职工,可以自行选择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实际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属于基本保障对象的职工,可以选择每月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 也可以选择按不超过当月应缴存额的65%提取公积金。基本保障对象选择每月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时间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通知。基本保障对象现在也可以继续按不超过当月应缴存额的65%提取公积金。其他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租房提取额度仍按照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 65%执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提取新规进一步规范了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职工房产权属证书 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市公积 金中心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根据《通知》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联 合惩戒的具体要求,提取新规针对失信违规骗提的 职工限制提取和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 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网站公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职工购买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时提出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情况增多,且预计未来购买此类住房的职工家庭将持续增长。考虑到这类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迫切需求,本次贷款新规新增了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新规规定,职工拟购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一定年限內限制转让、仅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职工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及本次贷款新规要求申 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积金贷款,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深圳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拆迁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需要注销抵押权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该问题,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此次贷款新规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觌定对于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抵押住房并注销抵押权的,公积金中心在抵押人或第三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协助。此外,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职工、项目实施主体或开发单位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及本次新规要求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提取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商品住房”的内涵,删除了不符合现行城市住房供应现状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情形;贷款新规还明确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类型、申请变更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应结清贷款的要求,规范了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放款前提、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等。此次新规是在保持政策稳定性、便民性、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对我市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进一步补充完善。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持续探索创新,努力为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 供更多惠民政策及便捷服务,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市,助力职工实现安居梦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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