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 发布时间:2020/05/08/08:47 来源:陆壹捌捌玖
  • 我国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2020年05月07日 21:38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020年5月7日电(记者 吴雨、刘开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发布新规,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另外,新规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此外,新规明确,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政策问答()

    1.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答:对于原仅拥有 QFII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 QFII 托管人或原 RQFII 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 QFII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 30 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新规实施后,原 QFII 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 QFII 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5.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057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汇兑管理第

    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类型及结算等,按照现行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应遵循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六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 条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6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一、合格投资者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二、合格投资者根据需要在境内只需开立 1 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可直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根据需要需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多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人民币转账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三、专用存款账户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以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等。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支付证券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汇出人民币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

    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可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四、托管人应做好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的开立、变更工作,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信息报送等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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