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 全文 解读 最高奖励:600万元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做出解读,具体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等“稳外资”政策精神,2021年2月7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扩大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集聚更多的高端要素、高端资源、高端人才、高端项目,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办法》第十条中关于实到外资的分档奖励政策,我局制定了《实施细则》,提出具体的、针对性和可操作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支持政策落地。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二是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是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四是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已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生产经营;
二是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申报奖励的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下同);
三是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须不低于2000万美元;四是申报单位已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三、申报单位能获得哪方面的支持?
根据《办法》第十条中关于实到外资的分档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是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二是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是?
《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如何申请《实施细则》相关奖励政策?
具体申报时间、途径和程序以我局后续正式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请多关注深圳市商务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信息提供日期:2022年08月08、14:16
深商务规〔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8月8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实际使用外资分档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办法》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重点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在深设立及增资,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第三条 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报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已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生产经营;
(二)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申报奖励的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下同);
(三)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须不低于2000万美元;
(四)申报单位已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第七条 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初审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等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审核工作。具体初审及审核流程如下:
(一)项目初审流程:
1.申报单位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相关情况,同时在申报材料中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项目审核流程:
1.通过项目初审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进行申报,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3.根据需要可采用实地走访、企业座谈、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评审或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4.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5.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7.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8.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参与项目咨询、审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区(含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以同一项目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先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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