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 发布时间:2022/09/02/18:05 来源:陆壹捌捌玖
  • 银保监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将自202291日起施行。据悉,《规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银保监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20228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将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规定》将自202291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保险资管公司管理新规: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禁止八种行为

    20228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将自91日起施行

    点击字体或图片链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统筹考虑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具体来看,《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优化经营原则 禁止八种行为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八种行为:提供担保;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交易或与股东进行资金运用交易;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

    《规定》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其中,《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纳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要求。

    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规定》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规定》要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未履行职责或存在未经批准实际履职情形的;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未按规定开展资金运用行为;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暂停新增相关业务,责令调整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加大对资本市场支持力度

    《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一是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二是引导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夯实长期投资能力;三是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

    此外,《规定》强化了对保险资管公司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更加审慎稳健地开展投资运作,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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