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时罗素、宣布纳入中国国债,万亿增量美元资金流入!境外投资者“用户体验”持续改善
2020年9月25日,富时罗素宣布从2021年10月起将中国国债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并于2021年3月做进一步确认。这是继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BBG)、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多元化指数(GBI-EM)之后,第三个纳入中国债券的国际债券指数。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这充分反映了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金融持续扩大开放的信心,人民银行对此表示欢迎。
中国债券纳入上述指数均采取分月分步纳入的方式。据市场估算,中国债券完全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富时罗素的上述指数后,可分别为中国债市引入1000亿美元、200亿美元、1500亿美元的指数追踪资金。
央行方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与各方共同努力,积极完善各项政策制度,继续推动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不断深化中国债券市场制度性、系统性开放,为包括指数投资者在内的广大国际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债券市场开放的三个阶段
2005年,央行批准泛亚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大幕由此正式拉开。
中国债券市场开放大致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境外人民币清算和参加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3年,RQFII和QFII投资者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2015年,央行允许境外各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入市(CIBM)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二阶段:2017年,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债券通”开通,通过基础设施的连接合作,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入市新路径。“债券通”采用了多级托管等与国际规则一致的制度安排,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便利。
第三阶段:国际三大指数供应商将中国债券纳入旗舰指数。国际债券指数纳入中国债券,有利于增强指数的代表性和吸引力,有利于全球投资者更合理地配置债券资产。
推动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
观察国际债券指数纳入的中国债券类别不难发现,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国债的积极性相对更高。
对于境外投资者普遍关注的国债市场流动性问题,近年来财政部、央行通过建立完善续发行机制、建立做市商支持机制,持续改善国债市场流动性,提高国债收益率曲线数据质量,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在金融市场上的定价基准作用,更好满足国际投资者投资交易国债的需求。目前境外投资者持有国债的余额占比已达到10%。
2020年9月,央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资,推动债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落地实施,即体现了市场整体开放和对接国际规则的思路。
境外投资者持续加仓中国债券
截至2020年8月末,中国债券市场债券余额已达112万亿元,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丰富,交易工具序列齐全,基础设施安全高效,已经具备相当的市场深度与广度。
从收益率看,中国债券收益率仍然保持基本稳定,10年期国债收益率保持在3%以上,企业债收益率普遍在4%以上。今年以来,中美十年期国债利差持续走阔,已从150个基点升至240个基点左右。
从违约率看,2020年二季度末,按金额计算的公司信用类债券滚动违约率为0.73%,明显低于2020年6月末商业银行1.94%的不良贷款率,也远低于2019年国际市场1.48%的滚动违约率。
截至2020年8月末,已有来自全球60余个国家或地区的近900家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今年以来,境外机构持续增持我国债券,未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月均交易量超7500亿元人民币,月均净买入量超1200亿元人民币。目前境外机构持债总规模超过2.8万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均增长40%。
继续改善境外投资者“用户体验”
富时罗素政策与治理主管胡博知表示,中国最近的市场改革值得称赞,包括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允许外汇交易选择更多的交易对手、以及改进交易后结算和托管做法。
不过也仍有投资者反映入市操作手续不够便捷等问题。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将关注境外投资者的用户体验,相关环节未来该简化的就要简化,该优化的就要优化。
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以及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整合入市渠道,按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的一个中国债券市场”的原则统一准入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制度安排,提高境外机构入市便利度,进一步优化和便利投资资金汇出入。二是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境内外交易平台开展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在直接入市渠道下开展直接交易,境内平台延长服务时间,方便更多境外机构“无时差”参与债券交易;为境外机构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和T+3以上交易结算服务,有效缓解了因境内外节假日差异带来的不便。三是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引入更丰富和市场化的发行机制,优化做市机制安排,使境外机构可以高效买卖标的债券。四是完善风险对冲机制,允许境外机构与多个对手方进行人民币购售和外汇风险对冲,可以选择更优报价;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衍生品主协议,满足境外投资者的内部风控和合规要求。此外,结算代理人或相关开户行可向境外央行类客户提供日间或隔夜融资服务,有效缓解境外央行类机构资金周转问题。
证监会、央行、外汇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据证监会2020年9月25日消息,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2020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RQFII办法》),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要求,此前,中国证监会已就《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来,各方均赞同《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以提高资本市场开放水平,促进不同开放渠道协调发展。一些境内外机构也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放宽准入、便利投资、扩大投资范围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
《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降低准入门槛,便利投资运作。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取消委托中介机构数量限制,优化备案事项管理,减少数据报送要求。二是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QFII、RQFII可参与金融衍生品等的具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放,由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三是加强持续监管。加强跨市场监管、跨境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强化违规惩处,细化具体违规情形适用的监管措施等。
后续,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秉持开放理念,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索引号:000014453-2020-00776
分 类: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来 源:证监会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20-09-25
名 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文 号:证监会令〔第176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 3 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 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 2 个以上托管人的,应 当指定 1 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 主报告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 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
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可以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业务,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者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年。 第十八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入本金,以外汇形式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牌交易的货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 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
(一)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期间,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二)未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五)未按规定变更、换领或者交还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汇出、结汇或者收汇、付汇;
(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材料或者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期货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大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8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 2013 年 3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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